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供熱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家建設部《城市集中供熱當前產業政策》、《城市區域鍋爐供熱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集中供熱當前產業政策實施辦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城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縣城區范圍內的各類型的供熱設施建設,供熱生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包括:
?。ㄒ唬犭娐摦a、區域鍋爐集中供熱;
?。ǘ└黝惾济?、燃油、燃氣及電力鍋爐為熱源的聯片供熱、分散型供熱;
?。ㄈ峤粨Q制冷、空調、生活及經營性熱水、蒸汽供應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自己生產或使用外單位的蒸汽、熱水從事供熱經營及為本單位、職工供熱的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耗熱能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凡在本市從事供熱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從事供熱生產、經營;從事供熱專用設備、附件、材料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集中供熱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是城市供熱的管理部門,負責城市供熱規劃;供熱項目建設的審批與管理;新裝、增容鍋爐的審批;供熱行業、產業及資質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城建、規劃、環保、勞動、房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協調搞好城市供熱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熱設施審批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城市供熱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供熱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供熱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方案、施工設計必須經市供熱管理部門審定,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具有供熱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接與資質相應的設計與施工。凡未經供熱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供熱項目,相關的職能部門不予辦理有關的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物須采暖的應納入集中供熱,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不準新建、擴建、改建燃煤鍋爐,暫無法接入集中供熱熱網的,由市供熱管理部門統籌安排臨時供熱。
第十二條 對應納入集中供熱熱網的工程項目,經市供熱管理部門審定,由用戶向供熱單位辦理入網手續及有關事宜,并嚴格按規定交納入網建設費。
超出集中供熱范圍的供熱項目建設應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供熱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新裝、增容、更新改造各類燃煤、燃油、燃氣、電力鍋爐經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批后,應履行土地規劃、環保、安全監察、節能、消防等審批手續。嚴格限制4 .2MW以下鍋爐的建設。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項目不予批準:
?。ㄒ唬┎环铣鞘泄嵋巹澋?;
?。ǘ┮巹?、設計與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不符的;
?。ㄈ┻x用的供熱專用設備、材料未經審查批準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十四條 集中供熱入網建設費標準、向受益單位集資標準,由市供熱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市物價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任何單位、部門不準擅自制定標準收取建設費。對熱網用戶申請拆除、恢復室內采暖設施,供熱單位只收取工本費,不準重復收取入網費。
第十五條 鍋爐及供熱系統的設計、施工、建設必須達到功能齊全、技術先進合理,符合國家的節能、環保、安全規定、規范及使用要求。
?。ㄒ唬┻x用的專用設備、材料必須是性能可靠的省以上優質產品;
?。ǘ峋W設計應采用地下直埋敷設,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技術規程、標準的要求,應配置檢測、調節與控制部件,確保熱網的節能。城市街區原有架空管線應逐步改為直埋敷設。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其室內采暖設施必須實行分戶供暖的循環方式,入戶前必須配置鎖閉裝置,并逐步實現以表計量。
第十七條 熱網等隱蔽工程要嚴格按照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和規程進行施工,有關部門應履行現場監檢、驗收程序。
第十八條 供熱工程竣工后,市供熱管理部門會同質檢等部門共同參加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經安全監察等部門辦理投運使用證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時完善竣工資料、圖紙,并向有關部門辦理移交、歸檔;對驗收不合格的,質檢等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行業管理
第十九條 供熱管理部門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對用于工業生產的蒸汽鍋爐實施登記、備案管理,不列入資質管理范圍,對非工業生產的各類型供熱實施行業管理。凡具備各類鍋爐熱源或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均為供熱行業管理范圍,應向市供熱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向市供熱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
?。ㄒ唬┚邆溴仩t及其它熱源并從事供熱生產、經營活動的;
?。ǘ┰腥萘繛?.4MW以上鍋爐熱源,為本單位內部自用自管的;
?。ㄈ┎痪邆錈嵩?,有經營供熱、收費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取得《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的供熱生產、經營單位須向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供熱生產、經營。
第二十二條 市供熱管理部門的稽查人員對供熱單位及用戶實施執法檢查時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 集中供熱設施屬城市公用設施,屬于國有資產,供熱單位應按規定提取設施折舊費,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及更新設備所需資金。
第四章 供熱及用熱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用戶室內采暖溫度標準(18℃±2℃不低于16℃),科學的組織生產運行,確保安全生產和正常供熱,要設定用戶室溫檢測點,定期檢測,確保年度平均用戶室溫合格率不低于98%。
第二十五條 熱電聯網集中供熱和其它各類型的供熱設施要按產權歸屬,負責各自的維修、調試、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樓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熱熱網前,由市供熱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標準對其設備、設施組織檢驗、驗收。
?。ㄒ唬ψ孕芯S修、改造后的管網、室內采暖設施須經一個采暖期試運行,合格后可辦理移交管理。
?。ǘυO計不合理,設備、材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入網單位進行改造或更換。
?。ㄈΣ痪邆涔芾?、維修能力的用戶,可委托集中供熱單位或其它符合資質的單位進行有償代管代修其供熱設施。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供熱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依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應按規定標準繳納熱費。
?。ㄒ唬U費確有困難的熱用戶經申請、批準后可拆除部分室內采暖設施,供熱單位不承諾室內溫度標準。
?。ǘΣ焕U納熱費和欠費的用戶,供熱單位視情節有權采取措施停止供熱,直至通過法律程序追繳熱費,也可通過司法機關協助拆除室內供熱設施。
?。ㄈ嵊脩糁型咀兏鼤r,應到供熱單位辦理用戶變更過戶手續并繳清熱費。無供熱單位手續,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手續。
?。ㄋ模┯脩羰覝剡_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經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核實,屬供熱單位責任的應在3日內負責處理、達標,因特殊原因暫無法處理的,供熱單位應向用戶簽發手續并應酌情退費或減免熱費。
?。ㄎ澹┬陆ńㄖ飿O其供熱設施因設計、質量等原因導致用戶室溫達不到國家標準的全部責任由建設單位負責。
?。┮蛴脩羲阶愿淖兎课萁Y構、改動室內采暖設施、對供熱設施進行裝璜所造成室溫(包括相鄰用戶)達不到標準的,由其承擔一切責任,則熱用戶仍按標準繳納熱費。
第二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定期對用戶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用戶對供熱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對用戶反映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嚴禁在供熱管網、閥門井上方各一米范圍內進行建筑,不得往管網溝、井內排放污水雜物,在附近確需埋設其它管道和地下設施時,應事先書面通知供熱單位派人看護,不得擅自更動或危及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安全。
第三十一條 未經供熱單位批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準私自接網用熱,不準擅自啟用、停用、更改、更換或增、減原有供熱設施和設備,嚴禁私自改變原供熱設施的使用性質和運行方式,嚴禁取、放熱媒(熱網軟化水等)。
第三十二條 供熱單位維修管網及其它供熱設施時凡有礙施工的一切障礙物必須拆除或遷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借口阻礙、影響施工。有關部門或用戶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章 熱費收繳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按照市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核收熱費,未經市物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準擅自提高熱費標準或超標準收繳熱費。
第三十四條 熱費計費標準
?。ㄒ唬┎膳娣e以房屋建筑竣工圖為準,凡有采暖設施的房間、(貫通間)以圖標軸線各減半壁墻厚度的實際間距計算采暖面積。
?。ǘ┓课莞叨纫?米為限,超過3米部分按比例累計增加熱費(即每增高30公分,另增加10%熱費)。
?。ㄈ┕崞跒槊磕甑?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熱費采取全采暖期連續計算的辦法。
?。ㄋ模豳M預收繳期為每年8月1日至11月4日,對一次性繳清熱費的給予5%的價格優惠;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為熱費收繳期,超過熱費收繳期繳費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熱費收繳辦法
?。ㄒ唬┦?、區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及職工的熱費由財政部門核準后,從行政事業經費中直接扣繳撥付供熱單位。
?。ǘ┦?、區房管部門管理的直管住房,各企(事)業單位自管住房、托管住房、房改房(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接軌的集資建房和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舊城改造中共有產權房的熱費均由房屋用戶(即房屋使用權人、房屋所用權人)所在單位負責繳納,其單位無繳費能力的由其家庭成員另一方負責繳納。用戶個人負擔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ㄈ└髌?、事業單位的職工按每戶只享受一套住房熱費補貼(補貼標準按其住房改革規定享有的建筑面積75%計算采暖面積),超過標準部分由個人負擔。
?。ㄋ模┳优^承父母住房、夫妻離異、喪偶、下崗再就業人員原繳費單位無繳費義務的均由用戶(現居住人)所在單位負責全額繳納熱費。
?。ㄎ澹┮蚱髽I破產原繳費人無工作單位的由用戶另一方所在單位負責繳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用戶單位為外省、市或異地安置的其熱費由用戶負責全額繳納。
?。π陆?、擴建、改建住宅樓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內供熱的,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應履行設施驗收程序,未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前由建設單位負責向用戶收繳熱費;對未售出和無法辦理用戶移交的房屋,熱費由建設單位負責向供熱單位統一結算(分戶供暖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基建、工業、商業、服務業和生產經營等屬非標準供熱的,在供熱單位服務項目和條件允許的范圍內,可安裝熱計量表按計量收費?!?/b>
第三十七條 因供熱單位的責任造成連續停供超過48小時以上,停供期間熱費應退還用戶。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新裝、增容、改造、更新各類鍋爐的,不準投入使用,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供熱經營單位,除責令其停止供熱經營外,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凡未按審批要求設計、建設或擅自使用不合格供熱設備、材料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凡違反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按建設部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60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既不申請復議和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部門、供熱單位及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等責任者可視情節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縣城以外的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的設計安裝、使用、修理、改造及事故處理,應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秦政〔1993〕第172號《秦皇島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和秦政辦〔1997〕第91號《秦皇島市供熱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